[沙洋时评] 企业注销后,劳动纠纷索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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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 21:04: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女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单位注销,女子将出资开办单位的人作为“被告”,提出索赔要求。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何女士来自钟祥农村。2010年6月,她到荆门城区一百货公司上班,从事牙膏、牙刷销售。2011年6月的一天上午,百货公司业务员查岗时,因何女士缺岗,即电话通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次日,何女士离开了百货公司。何女士工作期间,百货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百货公司注销。

  为此,何女士诉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此时,百货公司已注销,何女士要求出资人陈老板承担原百货公司的相关义务。

  仲裁委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原百货公司2011年11月注销后,何女士将出资人陈老板作为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即陈老板应承担原百货公司的相关义务。

  仲裁委裁决:陈老板为何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13000元。

  因陈老板未履行裁决,何女士近日向东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划拨陈老板银行存款的方式,很快执结此案。(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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瞅什么瞅,大爷不就是3天没签到了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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