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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来岁的男子李某住沙洋县沈集镇农村。李某有个女老乡胡某在荆门城区居住,两人关系比较好。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李某受胡某的邀请到家中做客,后趁胡某在厨房做晚餐时盗走一条金项链。2012年11月,李某落网。事后,李某主动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东宝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胡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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