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押车放贷,小心物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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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21:0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直以来,民间放贷都是回报率很高的行业,但是,灵活快捷的民间放贷,总是风险与收益同存。为规避高风险,放贷人经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将其占有,抵押物包括汽车、房产、首饰等。由于这些抵押物各具特性,抵押时如果不采取适宜措施,很可能会物财两空。在此,本报将从押车放贷入手展开分析,提醒市民朋友注意。

  押车贷款,诈骗案频发

  近年来,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和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的兴起,用汽车抵押贷款的业务多起来,由此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也增多。下面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2012年11月中旬,沙洋男子马某一人到熟人小杨在掇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本田轿车。后马某找人以朋友郑某的身份信息伪造制作了一份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后郑某将该车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找老胡作抵押借走13.5万元,郑某和马某共同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交给老胡。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郑某和马某逃避还款。因涉嫌诈骗,掇刀警方今年3月将两人抓获。

  经公安机关查明和检察机关核实,去年9月至11月,郑某和马某采取这种方式诈骗4名放贷人共10次,骗得贷款上百万元。近日,两人被批捕并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男青年王某是沙洋人。因赌博欠下赌债,王某于2010年6月23日与我市一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得一辆价值6万余元的轿车。次日,王某请人伪造车辆和车主的证件后,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一典当行,将所获现金用于清偿赌债后逃匿。案发后,已追回赃车赃款并返还给当事人。去年3月,王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

  掇刀法院认为王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

  掇刀检察院公诉科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近3年来,荆门城区已发生10多起用租来的或借来的车辆去向放贷人借款的诈骗案,其中发生在掇刀辖区的有四五起。

  押车放贷,并非一定可靠

  作为放贷人,因为借款人有车押在自己手中,以为十拿九稳,即便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其实,这种做法并不绝对可靠,它合法可靠的前提是借款人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或得到实际车主授予处置权的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没有得到实际车主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拿着别人的车辆去抵押贷款的;作为真正的车主,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可以收回该车。上述案例中,租赁公司是真正的车主或授权车主,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可依据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规定收回车辆,不管它在谁的手中。同时,物权法第243条也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车辆正属于此条规定的动产。要是放贷人不交还车辆,就是非法占有,司法机关可从其手中强制收回。一旦车辆被收回,放贷人的抵押物落了空,放出的贷款没有了收回的保障。此时,那个涉嫌诈骗的贷款人,常常因为赌博等原因将贷得的资金挥霍一空。放贷人因此很可能物财两空。

  押车放贷,最好办抵押登记

  放贷人押在手中的车,居然被真正的车主收回去了,这问题出在哪里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少波分析说,作为放贷人,押车时对车辆证件审查不严,导致抵押行为无效;真正的车主以该车的真实证件为据,以所有人的名义把车要回是理所当然的。

  作为放贷人,如何去审查那些证件的真实性,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这个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鉴于此,夏律师建议,作为放贷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协助自己一起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去查询该抵押车辆的真实车主。车辆和车主的真实信息是在车管所登记了的,只要借贷双方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看,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就会在真的面前现形。

  “即便这样做了,也并不是万无一失。”夏律师说,“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查询真实车主后再办理一个抵押登记。因为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是防犯车主还有其他的债务,保证自己的债务优先受偿的一个有效手段,要是该车被别的债权人抢先登记抵押,别人就优先受偿,后受偿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夏律师提醒,对来历不明的车辆,切莫贪小利而当作担保物,否则不仅落得个非法占有之名,还要冒贷款难追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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