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沙洋县粮食局关于2013 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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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20:2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沙洋跑腿记者 于 2013-10-8 20:33 编辑

      一、什么是最低收购价?我省启动情况如何?
      答:最低收购价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2004年以来,我省已经5次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10—2012年因市场收购价高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没有启动预案。
      二、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范围和时间是怎样的?
      答:预案执行范围包括湖北等11 个省(区),我省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23日至2014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后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
      三、今年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答: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达到五等及以上标准,等外粮食以及2013年以前生产的粮食不在收购范围之内,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也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黄粒米含量不得超过2%。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斤0.02元。
      四、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如何确定?今年收购价格是多少?
      答: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制定了《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国家规定2013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5元,此价格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三等标准品稻谷的到库价。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企业收购时将按标准进行水分、杂质增扣量处理。即: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五、在沙洋县进行最低收购价粮收购的企业和库点有哪些?
      答:沙洋县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主要为中储粮沙洋直管库,省相关部门确定的沙洋县分镇收购库(点)共56个,沙洋直管库将根据最低收购价粮食入库进度情况分批启动,具体库点名单如下:
         五里镇:五里、杨集、刘集、草场、王岗、枣店;
         十里镇:十里、林场、建阳、新桥;
         纪山镇:四方、砖桥、岳山、左溪;
         拾桥镇:拾桥1站、拾桥2站、五八、丁岗、马新、老山;
         后港镇:陈家咀中心粮库、后港、龙当、广坪、乔姆、蛟尾;
         毛李镇:毛李、瞄集、鲁店、蝴蝶、易桥、高兴、青龙;
         官当镇:大文、马坪、双冢;
         高阳镇:烟垢、倒当、吴集、南海、贺集;
         曾集镇:曾集南、曾集北、许岗、柴集、蔡庙、雷巷、团结、同水;
         沈集镇:沈集东站、罗集、王田、马集、双庙;
         沙洋镇:中央储备粮龙池产业园、沙洋直管库。
      六、承担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收储库点在收购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开展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并做到分性质、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七、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粮权属于谁?
      答: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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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8 21:18:18 | 只看该作者
要落实
对不起,签到过于个性,导致系统无法显示,请刷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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