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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湖北厅官长期借用老板奥迪被双开,自己用完给儿子用,曾任沙洋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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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7:5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某某,湖北省直某厅局巡视员。其在担任J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期间结识了私营企业主王某某。2011年底,黄某某调任省直某厅局担任副局长后,以回J市无车使用不方便为由,向王某某提出借一辆车使用,王某某随即将一辆奥迪A6轿车借给黄某某在J市使用。2015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黄某某在得知情况后于次月将车归还给王某某妻子。在此期间,车辆使用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
2012年春节后,黄某某向华中某产业园副总经理陈某某提出借车要求。同年6月初,陈某某购买一辆新奥迪A6轿车交给黄某某,黄某某随后将该车给儿子在深圳使用。2015年5月,因深圳限牌通行,黄某某将该车归还给陈某某。车辆使用期间,陈某某承担了车辆保险费用,其余费用由黄某某父子自行承担。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依照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黄某某向私营企业主王某某借车长达三年时间直至后者案发才归还,且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王某某承担。此外,黄某某还向另一公司副总陈某某借车,供其儿子在外地使用。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属于非法占有错误。
  经查,黄某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上面说的厅官黄某某,应该是曾经担任荆门市副市长的黄爱国,来看看他的简历
黄爱国,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湖北江陵人。
1973年8月至1977年3月,湖北省江陵县马山公社插队;
1977年3月至1980年7月,湖北省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习;
1980年7月至1982年1月,湖北省四川达县通江机械厂工作;
1982年1月至1983年1月,湖北省国防科工委四川基地工作(正营);
1983年1月至1984年9月,湖北省荆州地区人事局科长(正科);
1984年9月至1985年1月,湖北省荆门市劳动人事局干部科副科长;
1985年1月至1989年8月,湖北省荆门市劳动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1989年8月至1991年8月,湖北省荆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1991年8月至1992年3月,湖北省荆门市化工厂副厂长(副县级);
1992年3月至1994年6月,湖北省荆门市无纺地毯厂厂长;
1994年6月至1996年6月,湖北省荆门市二轻工业局局长(正县级);
1996年6月至2000年5月,湖北省荆门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0年5月至2001年6月,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开发区工委副书记、主任;
2001年6月至2003年7月,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副书记、区长、政协主席,荆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其间:2001年—2005年7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业工程专业学习);
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副书记、区长,荆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往;
2003年12月至2006年11月,中共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
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中共湖北省沙洋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湖北省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沙洋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湖北省荆门市市长助理、荆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8年8月至2012年1月,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1年11月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曾任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
违纪被查
2016年5月7日,据湖北省纪委消息: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黄爱国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7月27日,据湖北省纪委网站消息,经湖北省委同意,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黄爱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爱国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占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涉嫌犯罪。
黄爱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爱国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察厅报请湖北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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