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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邵某等5人分别来自京山城区或农村,年纪最大的31岁,最小的23岁。2006年7月的一天凌晨,陈某、邵某等人相邀,为报复潘某,持刀窜至京山城区京源大道一网吧,砍在该网吧上网的潘某,致潘某头部、胳膊、腿部受伤。经京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7月至8月,陈某等4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随后,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侦查、诉讼期间,陈某、邵某等5人共同赔偿潘某4万余元,潘某给5人出具了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邵某等5人持刀故意伤人,致人轻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等4人有自首情节;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分别判处陈某、邵某等5人拘役或缓刑。(据荆门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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