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沙洋手机报] 战“疫”当前,这些“红线”碰不得!荆门已查处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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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7:3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战“疫”当前
生命重于泰山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然   而
在全市上下众志成城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之际
仍有极少数人员
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
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
造成公众心理恐慌
肺炎疫情牵动人心
荆门公安
绝不允许跳梁小丑
   在荆城造次!
IMG_2439.JPG
近日,荆门市公安局依法依规查处5起传播谣言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5人,其中拘留4人、罚款1人。

案例一
微信图片_20200128084100.jpg
1月24日7时许,钟祥市柴湖镇泉店村村民杨某在某购物微信群散布、谎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钟祥死亡人数高达22人的谣言5条,被钟祥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监测发现后,由柴湖派出所对杨某恶意散布谣言案立案查处,杨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二
微信图片_20200128084108.jpg
1月25日凌晨,钟祥市丰乐镇男子王某在家中玩手机时,发现其微信群消息:“车牌号浙BL**35这个车刚从武汉回的丰乐,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的,大家看到了及时报警,希望大家留意此车牌号,转发各个群,朋友圈,以免更多人受到感染。”看到这条消息后,王某未经核实信息,便立即将该消息发布到多个微信群中。随后,该信息被其好友大量转发,引发社会关注。钟祥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监测发现后,由丰乐派出所对王某恶意散布谣言案立案查处,王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三

1月25日晚,在荆门城区老莱子路,陶某与万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陶某持刀将万某砍伤。在询问过程中,陶某对自己故意伤害万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当要面临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时,陶某谎称自己患有新冠肺炎,试图逃避打击。东宝公安分局泉口派出所依法果断处理,揭穿了陶某的谎言,并依法将陶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案例四

1月25日上午,戴某在城区一超市买菜时听到有人在谈论武汉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死了很多人话题。戴某一回到家便小手一动,在一个22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一条有关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的不实信息。荆门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监测发现后,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依法将戴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戴某如实交代了其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实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鉴于该不实信息传播有限,情节比较轻微,公安机关依法以发布不实疫情信息给予戴某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1月27日12时许,沙洋漳湖垸一男子雷某驾驶一辆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荆潜公路李市镇东风桥路段封控防疫卡口处时,试图穿越卡口,拒不听从执勤民警劝阻、警告和指令,且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经沙洋县公安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该男子被沙洋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配合政府织密防控网,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积极应对的社会氛围,更是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最大支持。

微信图片_20200129090049.jpg
目前,荆门市公安局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对全市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国省道设置6个绿色应急通道,派出专门警力设卡、封控、守护,并根据指挥部指令适时调整部署,确保卡口24小时不断岗不离警察。警方提示:如发现散播谣言、不配合隔离、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况,请及时报警,对于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疫情当前
正是万众一心之时
法律“红线”更不能触碰
在此我们梳理当前
可能发生的涉疫类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望众周知

编造、散布谣言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妨碍公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拒绝隔离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守护正义和真相
杜绝谣言和恐慌
团结一心、众志成城
阻击疫情
我们必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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