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到朋友家做客时,见财起意,将朋友家的一条价值一万多元的黄金项链偷走。近日,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东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李某住沙洋县沈集镇一村组,无业,小学文化。2012年7月的一天,李某到朋友吕某家做客,其间,李某在吕某家卧室里看到一条黄金项链,于是,李某趁吕某不备,抓起项链揣到自己的口袋里。吕某妻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黄金项链丢失。
之后,李某戴着盗来的项链在街上溜达,被吕某的朋友发现,朋友怀疑李某所戴的项链是吕某家的那条,并打电话告诉吕某。吕某随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察找到李某,面对警察的盘问,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项链的事实。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项链价值1.1万余元。案发后,李某家人主动赔偿吕某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吕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