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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沙洋跑腿记者 于 2013-11-8 22:13 编辑
日前,《沙洋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沙洋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将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沙洋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标志着沙洋县房地产市场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预售许可后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款等各种款项。《办法》规定,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经综合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总证办理完毕之日止。监管范围为:自2013年7月1日起,沙洋县行政规划区范围内(含监狱管理局开发项目)所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 监管部门对每个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按销售总额的5%进监管专户进行监管。其监管专户内的资金不准提前使用,直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总证。(更多资讯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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