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沙洋周边县市一女子卖掉宅基地和房子,之后要回却因交易受法律保护后悔都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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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5 11:53: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钟祥一女子,卖掉父亲留下的宅基地和自己在上面建的房子后反悔,结果要不回来了。法院告诉她和丈夫,因为双方的交易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人到中年的珍珍家住钟祥某国有农场,其父亲生前在该农场有一块宅基地。珍珍和丈夫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2012年4月,珍珍与两个哥哥签订一份宅基地过户协议,商定同意将父亲名下的这块宅基地由珍珍处理。次月,珍珍与钟祥城区女子英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珍珍(也代表丈夫)将父亲生前在农场拥有的这块宅基地及其上建造的房屋一并转让给英子,转让费为9.4万元。协议签订后,英子付清了房款,珍珍夫妻俩将宅基地及房屋交付英子,英子对房屋进行了翻修并盖有平房。后珍珍和丈夫要求英子归还宅基地及房屋,同意退还购房款并对英子给予补偿,但双方协商未果。今年3月底,珍珍和丈夫以英子为城镇人口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性质)及房屋为由起诉至钟祥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英子归还宅基地及房屋,珍珍夫妻退还购房款。
  受理案后,法院查明,钟祥市政府2006年11月颁发给珍珍父亲所在的农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双方诉争的土地为国有性质,而非集体性质。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珍珍和英子签订协议时,诉争的宅基地已经政府批准为国有性质,可以自由买卖,而非不能由城里人参与购买的集体性质土地。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书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珍珍和丈夫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珍珍和丈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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