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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今天    时间: 2014-4-2 10:10
标题: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于2014年7月1日实施。此次条例的出台,呈现出八大亮点:
亮点一(最严处罚)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
体排放污水,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养珍珠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投肥养殖污染水体的,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亮点二(责任清单)实行水污染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
  亮点三(区域限批)未按照计划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标,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亮点四(集中处理)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亮点五(区域补偿)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对于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亮点六(公众参与)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亮点七(诚信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亮点八(公益诉讼)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 荆门在线    时间: 2014-4-2 10:24
加油啊!!!!顶哦!!!!!  
作者: 无关风月    时间: 2014-4-2 10:29
支持一下吧  
作者: 順順爹    时间: 2014-4-2 10:29
家财万贯还得回很多贴哦   
作者: 梦想一定会成真    时间: 2014-4-3 00:19
在她兜里放些零钱,在她不常用的兜里放张一百。  
作者: 召唤    时间: 2014-4-3 00:37
好人一生平安  
作者: 大漠午阳    时间: 2014-6-15 20:50
我该不会是最后一个顶的吧  
作者: cepAttarcekak    时间: 2014-6-15 20:50
一个个全都骑到老大头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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