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李某住沙洋县沈集镇农村,无业。2012年11月至12月,李某以35元、40元的价格在他人手中购得海洛因,后在荆门城区以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卖给吸毒人员。2012年12月18日上午,李某在荆门城区北门路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当场从李某身上搜出海洛因26包,经称量,净重1.21克。
今年5月,东宝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据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