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时评] 刑满释放,一怒杀妻悔已迟

[复制链接] 0
回复
731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3-4-25 22:5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掇刀区某小区一男子因妻子有“婚外情”而在家中将其妻杀害,随后在亲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4月13日下午,一中年男子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掇刀石派出所投案自首,自称在家中将妻子张某杀害。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一边对中年男子进行讯问,一边派刑技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核实案情。

  在案发现场,民警在中年男子家中主卧室的床上发现有一中年女子侧趴在床上,一动不动,身上有大量血迹,经鉴定已死亡。经核实,该中年女子确实是中年男子妻子张某。

  经审查,中年男子交代了在家中杀害其妻的全部过程。该男子姓赵,现年43岁,荆门市东宝区人,曾因抢夺罪被判刑12年半,今年2月刚刑满释放回来。在赵某服刑期间,其妻到浙江务工,认识了一姜姓男子。两人日久生情,过上了同居生活。张某得知丈夫要刑满释放,便于今年年前回到荆门家中。赵某得知妻子移情别恋后,要求妻子必须与姜某断绝来往。4月13日中午,赵某发现妻子仍与姜某保持电话联系,十分恼火,一怒之下便操起家中铁制凳子将妻子杀害在家中。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大家说法

  尊重生命 善待妻子  

  网友“求是”:

  案例中赵某太冲动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他将为他的行为负责。他没有善待家人,更没有尊重妻子的生命。

  一对夫妻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爱到相伴……是一件幸福的事,期间经历着太多难忘的回忆。回想当初,赵妻将自己的一生托付给赵某时,是对赵某有着充分的信任。然而,原本和睦幸福的一家因赵某的冲动而瞬间破碎。现实中,曾见过一些夫妇因婚姻亮起红灯而引发的纠纷,甚至酿成血案,总是为当事人的不理智而遗憾。然而,当案例中的悲剧上演时,不得不让我们感到痛惜。

  按理说,赵某重回社会,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他应该好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通过努力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幸福。但是,赵某因妻子与他人保持电话联系,将妻子杀害。他没有认真去自我反思,也没有耐心去与妻子沟通,而是因“恼火”而动粗。也许,赵某认为自己戴了“绿帽子”,很委屈。但是他没有细想:在他入狱的十多年时间里,他的妻子没有抛家弃子离他而去;当他回归社会时,没有冷嘲热讽嫌弃他……这些都充分说明,他的妻子对他还是有感情的。

  夫妻之间的相处是一门学问。曾有人说,结婚并不是1+1=2,而是0.5+0.5=1。也就是说夫妻二人要各自除去自己一半的个性和缺点,组合成一个完美的家庭。赵某作为一个男人,应该约束一下自己,多包容一下妻子。尤其是回归社会后,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地弥补一下妻子,而不是因为妻子的过错而对她痛下杀手。

  

  理智对待 避免惨剧发生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静华: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赵某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赵某有两个犯罪情节是值得注意的:一、法定从重情节。其之前因抢夺罪被判刑12年半,今年2月刚刑满释放回来,而4月13日又犯故意杀人罪。其前罪和后罪均系故意犯罪,并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构成了一般累犯。二、酌定从轻情节。其杀人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司法机关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及造成的后果对赵某进行量罪判刑,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在赵某服刑期间或赵某刑满释放后,均可以选择是否和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反之,和姜某之间,当爱已成往事时,如能果断作出抉择,或可避免惨案的发生。 (荆门日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瞅什么瞅,大爷不就是3天没签到了么...12...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