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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山一男子劫持摩托车高速逆行重伤一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水之缘    时间: 2013-5-2 21:06
标题: 京山一男子劫持摩托车高速逆行重伤一人
一男青年以危险方法劫持机动车后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法院认定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对男青年判刑10年半。宣判后,男青年不服,上诉称: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上月(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男青年的上诉,维持原判。   

  男青年桂某住京山城区,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刑满释放。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桂某因毒瘾发作,前往县城一单位办公楼找父亲索要房产证,打算进行抵押贷款遭拒,便开始殴打父亲。父亲报了警,桂某慌忙逃跑。

  这时,一男子骑着摩托车下班回家,遇到桂某,桂某跃上摩托车后座,卡住该男子强行驾驶摩托车,并将摩托车油门加大后快速行驶。摩托车行至京山小学十字路口时,桂某见有警车追上来,便在公路上逆行,将在路上行走的一名小男孩撞倒,桂某和该男子也摔下受伤。经鉴定,该男子受重伤,小男孩轻伤。

  2012年1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以危险方法,劫持机动车后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处桂某有期徒刑10年半,赔偿受伤的男子和小男孩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

  宣判后,桂某不服,上诉称: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原判量刑过重。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桂某在公共道路上控制他人的机动车后逆向高速行驶,主观上对他人的伤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且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同时,一审根据桂某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据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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